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675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2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境内)。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英,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四方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其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陈海波
审判员  王瑞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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