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8437号
原告:**,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家华,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金牛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维超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