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宏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万汇城********。
法定代表人王书伟。
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工业集中区v>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
本院在执行南京宏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820元,作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南京宏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40000元。申请执行人南京宏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