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破申8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镇桃园。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境内)。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祥,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林
审判员 邹建明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