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116执恢260号
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钢冶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2015)六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