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10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主要负责人:李业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远军,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周彬,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肖玲,女,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翠屏国际城帝景天成3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彬、张国胜、张磊、***、肖玲、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宣东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