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保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09193.9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783元、保全费5000元。该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名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2、车辆登记信息: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未处置。
3、不动产登记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信用惩戒:
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其他情况
本院上门执行,发现位于被执行人的经营地址的企业名称已变更,亦未见被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已和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双方自行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法院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116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执行员 杜道靖
书记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