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与肇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民初1206号
原告:***,女,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肇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蒙婉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廖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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