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天林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天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瑶族自治县天井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何月玲。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天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天林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2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2010年8月22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天井山小区住房认购书。第二项明确注明是“商品房认购方案”,第三项第3点第5行明确“符合规定转让住房的,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被申请人在2018年发的:关于办理天井山职工商住小区住房不动产证的通知、说明中也确认)。2、申请人与被申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广东省林业局:粤林复[2018]150号文中明确林场购地主要用于开发、增值。4、广东省天井山林场文件[2008]34号文已明确“购地建设是改变林场经济结构单一,开创林场新的经济增长点”,主要建设投资商铺、市场及房地产,才同时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因此,本案商品房签有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的权益纠纷,本案商品房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商房纠纷,也不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腾房等纠纷,原一、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商品房是福利性质房屋,纠纷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福利认购房所衍生的权益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1、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8)粤0232民初357号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2080号民事裁定;2、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再审申请案件审查的焦点是申请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申请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乳源天林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等。***、***系广东省天井山林场职工,案涉房屋是***、***根据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房屋认购方案和其作为林场职工依据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职工配偶、子女等情况认购房屋的面积再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61.3平方米,其中135.8平方米享受基本价,25.5平方米享受配套成本价。***、***是按广东省天井山林场职工住房优惠政策购买的涉案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认购政策性福利房所衍生的房屋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落实政策、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