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108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美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6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美帆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700000元和查封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XXX号房屋。申请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19)渝0102执保67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美帆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700000元的冻结和申请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