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嘉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6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都市先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嘉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雨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燮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住所地长沙市岳麓,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童小娇,该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易利,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
上诉人湖南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嘉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师范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