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鸿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4857号之一
申请人:***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1.2期光谷企业公馆C2栋1-4层1号103室(425#)。
法定代表人:郭红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鑫耀,湖北开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B-1、C区2号楼1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俞丽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友谊,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485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