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14号
原告:荆门市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长宁大道68号金地广场B1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艾格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艾格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郝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怡
书记员吴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