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周顺海,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周开全,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原告:胡景华,男,1960年6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会,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思法,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深圳市利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的TCL科学园内的E1栋2层B2型202-2号。
法定代表人:孙光明。
原告***、***、周顺海、***、周开全、胡景华与被告深圳市利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唐思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周顺海、***、周开全、胡景华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顺海、***、周开全、胡景华以与被告深圳市利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顺海、***、周开全、胡景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5.5元,由原告***、***、周顺海、***、周开全、胡景华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兆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