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048号
原告: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乐。
被告:上海艺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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