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4170号
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文华,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泓。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