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481号
原告:泰兴市睿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南路307号(二期)5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575室。
法定代表人:项剑诚。
原告泰兴市睿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泰兴市睿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兴市睿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志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