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718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黄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辉,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2851965,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575室。
法定代表人:项剑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宪,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公司向浚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514.96元,改判**公司向浚源公司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浚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鉴定报告预埋管部分全部进行计算错误,预埋管部分**公司已发包给一期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埋管部分已在总承包结算中。**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案号:(2017)苏05民初272号】中,鉴定机构苏州东方华星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东方华星鉴(18)第006号】已把智能化预埋管计量到总包单位造价中。浚源公司与**公司合作的其他项目施工范围和结算均不包含预埋管施工内容,本案不应计算预埋管部分工程款,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扣减683070.56元。二、鉴定报告在计价、计量、适用依据、采信材料、实体部分等方面存在严重偏差。1.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控制码转发器AD2411-485X,材料价格应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计价2600/1.15+510.79-491.97=2279.69元/台,安装费参考031208006003,直接费增加404.11元。4路光端机F004VT慧锦,材料价格应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计价1080/1.15+6277.1-4796.26=2419.97元/台,安装费参考031205006001,直接费增加2515.08元。2.浚源公司未按图纸要求施工的内容误差已超过质量验收规范,不应计取费用,鉴定报告未扣除该项费用,应扣减720080.292元。3.根据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及现场签证第12小项(4)、(7),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到位(地区终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预算并经甲方审核,无设计变更审批表、无录入系统等相关结算资料,该部分不应计取。现场签证,未办理月结月清,应按合同要求扣除,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扣减419306.59元。4.合同第十条竣工结算第3小项约定了超三罚十内容,按照一审已查明事实,浚源公司工程造价报审金额为12818599.47元(一期造价报送金额6893839.5元,二期造价报送金额5924759.97元),鉴定单位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1360568.85元,浚源公司报审金额已超过审定金额的3%,具备适用处罚条款前提条件,应按约扣减超过部分的10%,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扣减243749.2元。三、浚源公司因结算争议向一审起诉并经司法鉴定解决结算争议,目前一审判决未生效,**公司不认可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款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第九条第6小点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节点未成就。即使双方达成一致结算金额,浚源公司未提供等额有效发票,根据第九条第8小点约定,**公司有权顺延付款,一审认定**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错误。四、涉案鉴定书鉴定依据的第一项为一审法院委托书(2020)苏0583法鉴委字第509号,此委托书委托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即从该日起鉴定单位才能行使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涉案鉴定书鉴定依据第三项为现场踏勘记录,此踏勘记录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委托号为(2020)苏0583法鉴委字第68号,鉴定依据第一项和第三项明显存在冲突,鉴定依据错误,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浚源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1.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内的预埋管部分由浚源公司施工,应计入工程造价。2.一期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内控制码转发器和4路光端机,鉴定机构系根据合同计价原则进行计价。3.关于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内的综合验收扣除部分,合同约定及竣工图可证实相关部分在浚源公司施工范围内,且已施工完毕。涉案工程已经**公司验收合格,交付**公司使用。且一期长达8年多,二期长达6年多,该部分为可移动产品、易耗品,经过长时间工程现状早已改变,**公司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未提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依据签证单事实清楚,理应计入工程造价。5.关于超三罚十,本案争议因**公司拒绝结算导致,**公司违约。**公司从未审定结算金额,无权援引该条主张权利。该条款设置目的是针对恶意虚报结算价格的情形,浚源公司无恶意,**公司未因浚源公司报送结算价遭受任何损失,适用该条有违损失填补原则。6.**公司迟迟未对浚源公司结算金额进行审定,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不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从而导致争议。一审根据客观情况对付款时间进行认定,计算迟延付款利息,理据充分。7.鉴定系由**公司提出,由双方进行协商,对工程量进行核对,核对之后,双方未完全达成一致,为推进诉讼,提高效率,在征得双方同意情况下,由原鉴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
浚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向浚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935559.9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暂计300000元[一、涉案一期工程部分:1.以403252.44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2年9月20日止。说明:根据《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3项得知**公司应自确认室外智能化主干管线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4516262.2元的70%,所以为计算方便,从竣工验收合格日2012年8月20日开始主张逾期部分的利息,403252.44元(4516262.2*70%-1354878.66-500000-403252.44-500000)算至2012年9月20日付款之日。本期款项还有203252.44元未支付,因与下期付款时间间隔太短,所以不再主张。2.以903252.44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0日(浚源公司备注: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30日止。说明:根据《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4项得知**公司应自确认浚源公司大型设备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4516262.2元的90%,所以从竣工验收合格日2012年8月20日开始主张逾期部分903252.44元【4516262.2*(90%-70%)】的利息,计算至2012年10月30日付款之日。该部分迟延金额所涉其他期限利息予以放弃。3.以2546298.7元为基数自法庭确定的**公司应完成结算的时间加30天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说明:根据《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6项得知**公司应自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30天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6893839.5元的98%,但**公司拖延结算,不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因此应自法庭确定的**公司应完成结算的时间加30天起主张逾期利息2546298.7元(6893839.5*98%-4209664.01),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涉案二期工程部分:1.以1220739.86元为基数自法庭确定的**公司应完成结算的时间加30天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说明:根据《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第6项得知**公司应自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30天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5924759.97元的98%,但**公司拖延结算,不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因此应自法庭确定的**公司应完成结算的时间加30天起主张逾期部分的利息,逾期部分为5924759.97*98%-4704020.11=1220739.86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迟延付款利息皆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主张],前述款项合计4235559.9元;2.**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昆山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的情况。
2010年10月,浚源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地点: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288号。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范围: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通讯系统、楼宇与小区多表远传系统、楼宇与小区自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扩声与背景音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楼宇安全防范系统,以及相应系统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等。2.需预埋于楼板或墙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管道、底盒的制作、安装与埋设均由甲方负费。但非常规设备预埋底盘则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3.如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及时埋设或埋设位置不符合要求时,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由于乙方原因而需另行刨沟、挖沟、凿洞时,所需回填及塞缝等工序均由乙方负责。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包专项设计(设计施工图须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及确认)、包监理、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运输及安装、包调试及负荷试验、包安全、包质量及工期、包税费、包风险、包通过验收方式等方式承揽本工程设计及安装施工任务。第四条、计价方式。乙方工程款包括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技防检测费4类。A、乙方施工费按如下方式计价:(1)计价文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工程所在地省/市现行的且最新的定额文件(即江苏省预算定额(2004年):其中,长沙地区、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广东地区均按“广东省2010年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相关文件。(2)费率文件。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工程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中:长沙地区、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广东地区均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已发布的现行文件相应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上下限中间值计取。(3)人工、机械价格文件。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中:长沙地区、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广东地区均工程所在地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0年4季度已发布的最新且最近的信息文件价(注:厂商/厂家的价格信息或指导价格等文件均不作为计价依据),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中间值计取。同时,信息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按定额价计取。(4)材料设备价格文件。材料设备价格计取顺序如下:①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另加采保费(各材料设备价格详见“附件B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采保费按相应材料设备价格×3.0%计取);非“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则②按工程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中:长沙地区、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广东地区均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0年4季度信息文件价(注:厂商/厂家的价格信息或指导价格等文件均不作为计价依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亦不作为计价依据),有上下限标准的按其中值计取,并按如下原则计取材料设备价格:i.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价综合价相同的,按信息文件综合价计价;ii.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文件相同,但品牌、厂家不同时,按信息文件中最低价材料设备价格计取。③“附件B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及上述“信息文件”中均无相应价格的材料设备,由甲方组织招标定价,甲、乙双方则以甲方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另加采保费计取(采保费=甲方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3.0%;其他非主要辅助材料设备按定额文件价。(5)合同文件中的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措施费、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费、工程保修、工程保险等费用)以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B、乙方设计费按如下方式计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专项设计,设计费=施工费结算总价款(含税)×3.0%计算。C、乙方监理费按如下方式计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专项监理:监理费=施工费结算总价款(含税)×5.0%计算。D、技防系统检测费按如下方式计价:除工程所在地已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外,甲方均委托乙方负责技防系统检测,技防系统检测费按实际发生有效的检测发票,经签证后,按“发票金额+发票金额的工程税金”办理技防统检测费结算。如未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有效的检测发票或实际未发生时,均不予签证及计价。第五条、工程量计算规则。1.清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抽料计算相应工程量的原则。3.属于清单工程项目下各工序工程量则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工程所在地现行的且最新的定额文件(“江苏省预算定额”(2004年)计算:其中,长沙地区、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广东地区均按“广东省2010年综合定额”)计算。涉及工程量计算的基槽挖填及隐蔽验收的工序,除经各方现场签字盖章确认外,还需按第十一条款第12款(2)项约定的人员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第六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4516262.2元。第七条、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施工期间的入工费、机械费、材料设备费均不作任何调整。第八条、工期条款。1.工程总工期为386日历天。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2011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如工程所在地己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时,则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准。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由甲方另行通知,且甲方保留调整节点工期及区段工期的权利:乙方均予以全力配合,且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同时,乙方不因此而向甲方索赔相应费用。除受第十八条款所列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乙方均须确保交楼前三天完成以下工作:(1)该期交付业主使用的楼宇周边范围内的保安监控系统、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投入正常运行;(2)该期交付业主使用的楼宇实现可视对讲系统单栋投入使用。除第十八条款所列或甲方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6.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按本条第5项约定实施。实际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如工程所在地已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时,则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准)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2.在室内智能化线缆敷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及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50%;3.在室外智能化主干管线敷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及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4.乙方大型设备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于15个个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5.经甲方审定的变更、签证费用,甲方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中向乙方支付至该变更、签证费用的80%:(注:下一期为相对审定资料的最后签署日期)。6.工程竣工并移交后,乙方于10个上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款均予工程结算时予以审核、确认及支付。8.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均须提交以甲方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9.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10.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第十条、竣工结算。1.取得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如工程所在地已经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时,则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准),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10个日历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否则造成结算工作滞后及拖延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如有结算依据不充分或不清晰,视为乙方放弃此部分结算权利,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后补资料。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在乙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以接受最后一份结算资料之日开始算起)进行核对。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甲方除扣回超过部分金额外,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4.如各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为分期交楼,且各单位工程交楼日期间隔超过半年或以上时,双方分别按单位工程办理结算。……
合同附件部分包括:附件A、“B”类材料设备。附件B、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附件C、廉洁协议。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E、竣工结算资料文件清单。附件F、其他文件。附件G、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
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公司为浚源公司办理同期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手28个工作日,**公司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浚源公司。……
2011年,浚源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有关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原合同清单中缺项部分的户内有线电视配套系统供货安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明确如下:1.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原合同清单中缺项部分的户内有线电视配套系统供货安装暂定总价为:383364.48元(详见协议附件:工程量清单)。2.付款方式及决算方式。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2)在室内智能化线缆敷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及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50%;(3)在室外智能化主干管线敷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及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4)乙方大型设备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5)经甲方审定的变更、签证费用,甲方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中向乙方支付至该变更、签证费用的80%;(注:“下一期为相对审定资料的最后签署日期)。(6)工程竣工并移交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7)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款均于工程结算时予以审核、确认及支付。(8)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均须提交以甲方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9)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10)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11)如合同工程范围为分期交楼,且各分期交楼日期间隔超过半年或以上时,甲方按当期交楼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参照上述的付款比例相应支付工程款,并参照上述条款相应支付当期交楼范围内的工程结算价款及保修金。具体决算方式参照原合同。3.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如与原合同、前期已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相应条款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宜,均按原合同、前期已签订的补充协议相应条款执行。……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了变更。双方签字确认了设计变更、现场见证单。
上述工程浚源公司施工后,2012年5月经过监理单位广东珠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公司、设计和建设单位即浚源公司在工程验收意见会签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完工。之后出具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确认工程全部完成,质量等级合格。
2012年4月29日,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1号至6号楼可视对讲系统、家庭报警系统、闭路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背景广播系统、电子巡更系统、LED显示屏系统、停车场系统、三方通话系统、监控中心、电话网络系统移交给**公司及物业单位。
2013年8月20日,珠江御景1期售楼处西侧大门门禁系统移交给**公司及物业单位。
2014年6月30日,浚源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确认御景花园一期工程造价为6893839.5元。
双方共同确认**公司共计支付一期工程款4409664.01元。
二、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的情况。
2012年10月,浚源公司与**公司签订《昆山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地点: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范围: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通讯系统(如电话系统、移动信号覆盖系统等,不含宽带网络系统)、楼宇与小区多表远传系统、楼宇与小区自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保安巡更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等)、智能家居系统(包含智能箱、电动窗帘、指纹密码锁等系统)、电梯对讲系统等[电梯对系统(包括三方或五方对讲)只负责管线制安,不含设备制安],以及相应系统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及相应线路的拆改等。2.需预埋于楼板或墙体钢筋混凝士结构内的管道、底盒的制作、安装与埋设均由甲方负费。但非常规设备预埋底盘则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3.如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及时埋设或埋设位置不符合要求时,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由于乙方原因而需另行刨沟、挖沟、凿洞时,所需回填及塞缝等工序均由乙方负责。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包专项设计(设计施工图须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及确认)、包监理、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运输及安装、包调试及负荷试验、包安全、包质量及工期、包税费、包风险、包通过验收方式等方式承揽本工程设计及安装施工任务。第四条、计价方式。乙方工程款包括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技防检测费4类。A、乙方施工费按如下方式计价:(1)计价文件。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上海市“上海市2000综合定额文件”(注:江苏地区、浙江地区、上海地区均按“上海市2000年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相关文件。(2)费率文件。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注:江苏地区、浙江地区、上海地区均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现行文件相应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上下限中间值计取。(3)人工、机械价格文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注:江苏地区、浙江地区、上海地区均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2年4月信息文件价,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中间值计取。人工工日价格按综合工日类价格计取且按普通级人工综合工日价格读取;……(4)材料设备价格文件。材料设备价格计取顺序如下:①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另加采保费(各材料设备价格详见“附件B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采保费按相应材料设备价格×3.0%计取);非“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则②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2年4月《造价与交易信息》,建设工程(上海地区)《建材与造价资讯》文件中的供应商价格并下浮一定比例(安装工程的管线类下浮30%、设备类下浮35%:筑、装饰及市政工程的材料下浮20%)后计取时;如《造价与交易信息》、建设工程(上海地区)《建材与造价资讯》两文件中均有相应的价格时,优先以《造价与交易信息》中的价格为计算基础:如文件中所标示的材料设备价格有上下限标准时,则按其平均值(平均按“简单方式”核算)计取,并按如下原则计取材料设备价格:i.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价综合价相同的,按信息文件综合价计价;ii.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信息文件相同,但品牌、厂家不同时,按信息文件中最低价材料设备价格计取。③“附件B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及上述“信息文件”中均无相应价格的材料设备,由甲方组织招标定价,甲、乙双方则以甲方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另加采保费计取(采保费=甲方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3.0%;其他非主要辅助材料设备按定额文件价。(5)合同文件中的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措施费、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费、工程保修、工程保险等费用)以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B、乙方设计费按如下方式计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专项设计,设计费=施工费结算总价款(含税)×3.0%计算。C、乙方监理费按如下方式计价: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专项监理:监理费=施工费结算总价款(含税)×5.0%计算。D、技防系统检测费按如下方式计价:除工程所在地已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外,甲方均委托乙方负责技防系统检测,技防系统检测费按实际发生有效的检测发票,经签证后,按“发票金额+发票金额的工程税金”办理技防统检测费结算。如未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有效的检测发票或实际未发生时,均不予签证及计价。第五条、工程量计算规则。1.清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抽料计算相应工程量的原则。3.属于清单工程项目下各工序工程量则按“上海市2000年综合定额”(注:上海地区、江苏地区、浙江地区均按*上海市2000年综合定额)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涉及工程量计算的基槽挖填及隐蔽验收的工序,除经各方现场签字盖章确认外,还需按第十一条款第12款(2)项约定的人员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第六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5226689.02元。第七条、施工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差的调整。施工期间的入工费、机械费、材料设备费均不作任何调整。第八条、工期条款。工程总工期1、工程总工期为365日历天。开工日期:2012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如工程所在地已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时,则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准。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由甲方另行通知,且甲方保留调整节点工期及区段工期的权利:乙方均予以全力配合,且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同时,乙方不因此而向甲方索赔相应费用。除受第十八条款所列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乙方均须确保交楼前三天完成以下工作:(1)该期交付业主使用的楼宇周边范围内的保安监控系统、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投入正常运行;(2)该期交付业主使用的楼宇实现可视对讲系统单栋投入使用。除第十八条款所列或甲方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6、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按本条第5项约定实施。实际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如工程所在地已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时,则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准)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2、在室内智能化线缆敷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及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50%;3、在室外智能化主干管线敷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及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0%;4、乙方大型设备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5.经甲方审定的变更、签证费用,甲方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中向乙方支付至该变更、签证费用的80%:(注:下一期为相对审定资料的最后签署日期)。6.工程竣工并移交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7.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均须提交以甲方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8.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9.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第十条、竣工结算。1.取得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如工程所在地已经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参与技防验收或备案时,则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准),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10个日历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否则造成结算工作滞后及拖延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如有结算依据不充分或不清晰,视为乙方放弃此部分结算权利,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后补资料。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在乙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以接受最后一份结算资料之日开始算起)进行核对。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如因对定额子目的套用、定额规则解释不清或其他双方有争议部分的造价不列入在超出3%的范畴内。甲方拥有对于“争议”的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有异议。4.如各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为分期交楼,且各单位工程交楼日期间隔超过半年或以上时,双方分别按单位工程办理结算。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有权自行办理单方工程结算,并以此工程结算文件作为甲、乙双方的最终结算文件,乙方不得异议。6.最终结算结果以经甲方集团核算的结果为准,并需由甲方集团结算中心负责人签名且加盖甲方集团结算中心印章方可生效,甲方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签字或加盖其他印章的结算书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7.若甲方己支付乙方工程款超出结算价款的,甲方有权就超付部分向乙方追偿。……
合同附件部分包括:附件A、“B”类材料设备。附件B、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附件C、廉洁协议。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E、其他文件。附件F、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附件G、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
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公司为浚源公司办理同期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手28个工作日,**公司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浚源公司。……
上述工程浚源公司施工后,2014年2月26日,经过建设单位**公司、承包单位浚源公司共同确认工程全部完成。
2014年6月11日,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7号至10号楼可视对讲设备、门禁设备、家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道阐设备、可视对讲设备、监控设备移交给**公司及物业单位。
2014年6月30日,浚源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确认御景花园二期工程造价为5924759.97元。
双方共同确认**公司共计支付二期工程款4704020.11元。
三、鉴定评估的事实。
因双方就涉案工程款存在异议,浚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评估鉴定。**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鉴定机构确认对浚源公司提供下列图纸无异议:1.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弱电竣01至弱电竣99,共99张图纸,真实性认可。2.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弱电系01至弱电系14,共14张图纸,真实性认可。3.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弱竣01至弱竣44,共44张图纸,真实性认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苏州达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苏达仁2020F00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本案工程造价为11522047.85元,其中:1.无争议项目为10647797.58元(其中设计费、监理费788725.75元)。2.有争议项目为874250.27元(其中设计费、监理费64759.28元),包括一期智能化工程中预埋管部分434570.59元,综合验收扣除部分6172.2元,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变更签证部分351433.27元,智能化二期综合验收扣除部分19048.15元,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变更鉴证部分63026.06元。综上,一期工程鉴定造价为5640495.16元;二期工程造价为5532013.04元,一期有线电视配套工程349539.65元。浚源公司垫付鉴定费用110000元。
浚源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认为:1.关于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内的预埋管部分该部分工程由浚源公司完成施工,应计入工程造价,**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双方合同附件G《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含《投标总价》、《费用汇总表》、《分部工程清单项目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都包含了预埋管部分,也就是说双方确定的施工图中预埋管在施工范围内,浚源公司亦据此投标报价,编制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双方据此在合同中约定了暂定价,在施工完毕后,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与施工图一致,亦包含了预埋管。可见,相关证据前后相连,有序贯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预埋管在约定施工范围内,并由浚源公司完成施工的事实。(2)在庭审中,双方明确所核对工程量中的争议项所争议的不是浚源公司有无施工问题,而是施工多少量的问题,是依据双方确定的图纸还是依据工程总包单位与**公司间的图纸确定工程量的问题,显然**公司前后所述自相矛盾,也有违诉讼诚信及禁反言的诉讼原则。(3)承接上述第(1)点理由,我们对比一期和二期施工合同和附件G的约定可知,一期和二期合同第2条第2款内容一致,但附件G中,一期明确含有预埋管施工内容,而二期则没有该施工内容,由此说明由**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由于在签订时没有根据客观情况进行修改,该条约定并不符合一期工程施工范围的事实情况。同时,也说明一期合同关于预埋管施工范围的约定存在矛盾,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由于合同文本是**公司提供的供反复使用的文本,作为发包方需对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负责,以及附件G更为明确具体,有据可溯,且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及公平的原则,一期施工合同中第2条第2款的约定不能作为**公司的抗辩理由。2.关于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室外主干管道及室内线槽单位工程内的接地装置。该部分是双方经过工程量核对后无争议的内容,**公司所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关于一期电子公告屏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内LED电子屏基础600*800*600毫米由鉴定机构依法解释,并由法庭依法决定是否采信。4.关于一期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内控制码转发器及4路光端机同意鉴定机构复函意见。5.关于二期公共广播系统内背景音乐系统调试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内停车场管理系统调试不认可**公司意见及鉴定机构回复意见,其无合同依据,也无证据表明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该部分虽工程量清单中未报价,但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并且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和依据,可以依据定额确定价格。6.关于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内的综合验收扣除部分**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及竣工图可以证实相关部分在施工范围内,且已施工完毕。涉案工程亦已经**公司验收合格,交付**公司使用,且一期已长达8年多,二期已长达6年多。同时,该部分为可移动产品、易耗品,经过这么长时间工程现状早已改变,**公司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都未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7.关于设计费、监理费,同意鉴定机构回复意见,**公司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是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早已交付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计价。8.关于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该部分依据签证单,事实清楚,理应计入工程造价,**公司所述理由不能成立。9.关于超三罚十。**公司所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本案争议因**公司拒绝结算导致,**公司违约在先,也从未审定过结算金额,无权援引该条主张权利。其次,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针对恶意虚报结算价格的情形,显然浚源公司不存在恶意。再次,**公司未因浚源公司报送结算价遭受任何损失,有违损失填补原则。
**公司认为鉴定报告虚增造价2074859.18元(683070.56+8652.54+720080.292元+243749.2元+419306.59元)。具体分析如下:一、《鉴定报告》违反合同规定,鉴定依据错误。《珠江御景花园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案一期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第2小项规定:“需预埋与楼板或墙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管道、底盒的制作、安装与埋设均有昆山**负责。”鉴定报告将预埋管部分全部进行了计算是错误的。(1)鉴定报告违反了涉案一期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事实。(2)此预埋管部分我司已发包给了一期总承包单位(总包范围说明见附图一)且此预埋管部分已包含在总承包结算中(见附图二);详细见附件1昆总包智能化埋管清单截图汇总。(3)此预埋管部分,在我司与一期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诉案件中(案号:2017苏05民初272号),鉴定机构“苏州东方华星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东方华星鉴(18)第006号)中,已经把智能化预埋管给计量到总包单位造价中,此预理管部分理应扣除。(4)浚源公司与**公司合作的其他项目(但不限于金山新城E25地块、杭州湾0816智能化、合生余山午亭园、三林智能化、东紫园10号二期智能化、东紫园10号三期智能化等)施工范围和结算均不包含预理管施工内容(见附件三,浚源公司与其他项目结算资料)。(5)竣工图作为整个项目的峻工囊括了项目智能化的所有系统,设备、管材等描述,竣工图所述的图例内容不代表是该施工单位实际施工范围,鉴定单位把不属于涉案一期合同约定对方应该完成的工作内容作为对方实际施工内容,也没有签证单,现场施工记录佐证。竣工图是整体工程内容反映,不能直接证明实际施工人,最终的施工范围要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一期多计算的预埋管具体如下:1)防盗报警系统。PVC管⊕25国产24120.5米,涉及直接费228903.55元。(2)防盗报警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TC管⊕25国产358.16米,涉及直接费7499.87元(3)停车场管理系统。暗敷塑料管PC25国产47.5米,涉及直接费450.775元。(4)停车场管理系统。暗敷钢管SC25国产28.8米,涉及直接费683.424元。(5)门禁管理系统。TC管⊕20国产较我司多出73.95米,涉及直接费1646.87元。(6)门禁管理系统。暗敷塑料管PC25国产1040.32米,涉及直接费9872.64元。(7)门禁管理系统。TC管⊕25国产150.25米,单价完全按照浚源公司送,涉及直接费3146.24元。(8)视频监控系统。暗敷塑料管PC2O国产5.7米,涉及直接费3490.78元。(9)对讲系统。暗敷塑料管PC25国产5984.5米,涉及直接费56793.19元。以上不在浚源公司施工范围内的预埋管合计金额434570.59元(取费后)。二期工程中,(1)室外主干管道和室内线槽。接地装置,常规仅室内部分计算,室外管网无需计算,且本项目一期室外管网装置也无,直接费用增加201131.6元,取费后248499.97元。以上不在浚源公司施工范围内预埋管,应扣除,涉及的虚增金额为683070.56元。二、即使认为鉴定单位未违反涉案合同约定,《鉴定报告》仍存在严重偏差。退一步讲,即使认为鉴定单位未违反涉案合同约定,《鉴定报告》在计价、计量、适用依据、采信材料、实体部分等方面亦存在诸多错误。2.1实体部分。2.1.1期造价鉴定出具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直接费合计431394(不含取费小收费后金额为4889.7元。(1)电子公告屏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1)LED电子屏基础600×800×600毫米单价应按照按031208003010体积折算:(0.6×0.8×0.6)÷(0.3×0.3×0.3)×150=1600元/台,直接费增加1394.75元。(2)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1)控制码转发器AD2411-485X,材料价格应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进行计价2600÷1.15+510.79-491.97=2279.69元/台,安装费参考031208006003,直接费增加:404.11元。2)4路光端机F004VT慧锦,材料价格应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进行计价1080/1.15+6277.1-4796.26=2419.97元/台,安装费参考031205006001直接费增加2515.08元。2.1.2二期。造价整定出具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直接费合计3061.11(不含取费),取费后金额为3768.77元。(1)公共广播系统。1)背景音乐系统调试,清单内无价格,视为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直接费增加2417.44元。(2)停车场管理系统。1)停车场管理系统调试,清单内无单价,视为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直接费增加643.67元。2.2综合验收。未按图纸要求施工的内容误差已经超过质量验收规范,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应计取费用,鉴定报告未扣除该项费用,造成虚增造价一期为434332.712元,二期为285747.58元,共计720080.292元。具体分析如下:一期:应扣减金额434332.712元,造价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中综合验收扣减金额仅为5个16路视频分配器共计6172.2元。①结算16路视频分配器个数为5只,实际现场未采用,扣减5只。②合同中计取监理费不合理,扣除该部分金额。③核减合同中设计费。④主合同外超三罚十扣减。二期:应扣减金额285747.58元,造价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中综合验收扣减金额仅为19048.15元。①结算自动光圈镜头上报个数为79只,实际为57只,扣减22只。②结算室内防护罩、室内支架上报个数均为59只,实际均为37只,均扣减22只;③结算16路视频分配器个数为5只,实际现场未采用,扣减5只:④计取监理费不合理,扣除该部分金额;⑤扣除设计费:⑥主合同外超三罚十扣减26052.01元。(其中小计1、2、3核减金额金额19048.15元,小计4、5设计费和监理费核减金额235674.79+4422.77+549.86=240647.42元。2.3涉及变更及签证。1)根据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及现场签证第12小项的(4)和(7)规定:“(4)……实行完工签证单资料的月清。乙方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或甲方经审核不予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不作为结算依据。(7)单项超过10000元工程造价的零星工程,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起办理结算;乙方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2)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到位(地区终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预算并甲方审核,无设计交更审批表、无录入系统等相关的结算资料,不予计取。现场签证,未办理月结月清,按合同要求扣除。以上一期涉及造价351433.27元,二期涉及的造价67873.32,共计419306.59元。2.4超三罚十。根据合同第十条竣工结算第3小项的规定:“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的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除扣回超过部分的金额外,乙方还应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应扣减超三罚十金额。鉴定方未扣减。《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该条款使用的词句,可知双方真实意思是:只要被申请人客观上多报,而报送的结算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就应承担差额10%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为合同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双方签署合同时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认为双方药定“超三罚十”的目的是,建筑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行业普遍存在私下利益交易、撬墙角行为,给行业相关单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降低行业效率,造成资源浪费,企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为了制约施工方结算时不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多报、虚报、冒报,浪费发包人的人力物力予以复核,因此双方约定“超三罚十”的条款。按照庭审已查明的事实,本案浚源公司的工程造价报审金额为12818599.47元(一期造价报送金额6893839.5元,二期造价报送金额5924759.97元),鉴定单位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1360568.85元,浚源公司报审金额已超过审定金额的3%,适用该处罚条款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应当按约扣减超过部分的10%。涉及虚增金额一期为163505.72元,二期为80243.48元,共计243749.2元。综上所述,《鉴定报告》就珠江御景花园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鉴定金额虚高2074859.18元,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恳请鉴定单位调整、核对,纠正偏差,调整《鉴定报告》,依据事实、证据和施工现场等出具公平客观的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对**公司意见回复如下:1.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双方核对后工程量有争议部分)内的预埋管部分本鉴定报告已单列鉴定造价并汇总计入有争议项内。2.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室外主干管道及室内线槽单位工程内的接地装置为双方核对后工程量无争议内容,维持本鉴定意见不变。3.一期电子公告屏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内LED电子屏基础600×800×600毫米,采纳复议意见,对本鉴定意见进行修正。4.一期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内控制码转发器及4路光端机根据合同计价原则,维持本鉴定意见不变。5.二期公共广播系统内背景音乐系统调试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内停车场管理系统调试,采纳复议意见,对本鉴定意见进行修正。6.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双方核对后工程量有争议部分)内的综合验收扣除部分本鉴定报告已单列鉴定造价并汇总计入有争议项内。7.设计费、监理费根据合同计价组成,维持本鉴定意见不变。8.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本鉴定报告已单列鉴定造价并汇总计入有争议项内。对以上涉及修正内容进行修正后,本案涉案工程造价为11515602.40元,其中:1.无争议项目为10641852.13元(其中设计费、监理费788248.31元)。2.有争议项目为874250.27元(其中设计费、监理费64759.28元)。综上,一期工程鉴定造价为5987358.12元;二期工程造价为5528244.28元。
2020年11月20日,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中有争议的事实补充意见如下:有争议部分为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表内第1.1、1.2、3、6.1、8项,共5项内容。1.第1.1项,一期预埋管部分:根据昆山市人民法院谈话笔录(2020年5月29日9点30分至10点50分),**公司质证意见,一期配管的施工范围,以及配管、配线的计算依据,**公司认为应该按照总包配管图进行配线计算,浚源公司认为应按智能化图纸进行计算。**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对鉴定报告的复议意见书提出,一期预埋管部分**公司已发包给了一期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从本案浚源公司结算内扣除。我司根据目前为止通过法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无法判断具体由哪方施工的事实,本次工程造价鉴定根据书面证据资料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弱电竣-01~弱电竣-99,共99张图纸计算并出具鉴定造价供法院参考。(该图纸**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进行了质证,真实性认可)。2.第1.2、6.1项综合验收扣除部分:一期综合验收扣除部分(16路视频分配器),二期综合验收扣除部分(16路视频分配器、自动光圈镜头、室内防护罩、室内支架),根据目前为止通过法院提交我司的书面证据,未见综合验收扣除的相关资料,本次工程造价鉴定根据书面证据资料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移交单、二期智能化系统工程移交单的数量进行造价鉴定(该移交单**公司已于2019年8月3日进行了质证,真实性认可)。一期移交单详见证据材料P151-172页,二期移交单详见证据材料P520-559页。3.第3、8项变更签证部分: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对鉴定报告的复议意见书提出,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到位(地区终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预算并甲方审核,无设计变更审批表、无录入系统等相关的结算资料,不予计取。现场签证,未办理月结月清,按合同要求扣除。本次工程造价鉴定根据书面证据资料内的设计变更资料及现场见证单资料进行造价鉴定供法院参考。比如一期户内增加红外探测器(技防评审设计变更)、监控增加点位(技防评审设计变更)、可视对讲系统(设计变更)等见书面证据资料P132-137页。该证据资料有各个部门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字盖章等手续。且该设计变更内增加的相关系统设备数量在一期移交单详见证据材料P151-172页内也有体现。比如一期厨房间安装燃气探测器并拆除见书面证据资料P147页,现场见证单(智能化010),该证据资料有相关人员签字手续。比如二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变更、门禁管理系统设计变更见书面证据资料P675页设计变更通知单,该证据资料有相关人员签字手续。且该设计变更内增加的相关系统设备数量在二期移交单详见证据材料P520-559页内也有体现。
上述事实,有《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材料、现场见证单、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移交单、结算报告、《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补充意见、施工图纸和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和《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浚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分别经双方确认完成并移交给**公司及第三方使用。双方共同确认**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409664.01元,二期工程款4704020.11元。双方对工程量及造价有争议,浚源公司遂申请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共计11515602.40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9113684.12元,应付工程款为2401918.28元。
关于鉴定金额,浚源公司不持异议,**公司认为鉴定报告虚增2074859.18元,其中主要内容为:1.一期多计算的预埋管费用434570.59元,二期工程中直接费用增加201131.6元,取费后248499.97元。以上不在浚源公司施工范围内预埋管,应扣除,涉及的虚增金额为683070.56元。2.未按图纸要求施工的内容误差已经超过质量验收规范,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应计取费用,鉴定报告未扣除该项费用,造成虚增造价一期为434332.712元,二期为285747.58元,共计720080.292元。3.设计变更审批权限不到位(地区终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预算并甲方审核,无设计交更审批表、无录入系统等相关的结算资料,不予计取。现场签证,未办理月结月清,按合同要求扣除。以上一期涉及造价351433.27元,二期涉及的造价67873.32,共计419306.59元。4.本案浚源公司的工程造价报审金额为12818599.47元(一期造价报送金额6893839.5元,二期造价报送金额5924759.97元),鉴定单位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1360568.85元,浚源公司报审金额已超过审定金额的3%,适用该处罚条款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应当按约扣减超过部分的10%。涉及虚增金额一期为163505.72元,二期为80243.48元,共计243749.2元。
针对**公司提出的异议1,浚源公司认为一期工程预埋管工程由浚源公司完成施工,应计入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目前为止通过法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无法判断具体由哪方施工的事实,本次工程造价鉴定根据书面证据资料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99张图纸计算并出具鉴定造价供法院参考。(该图纸**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进行了质证,真实性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部分工程由双方在合同附件G中约定,浚源公司已经投标报价,编制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暂定价,在施工完毕后,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与施工图一致,亦包含了预埋管。在一审庭审中,双方明确争议项是工程量数量,鉴定机构亦根据**公司无异议的图纸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公司提出的二期工程中直接费用增加201131.6元,取费后248499.97元问题,浚源公司认为关于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室外主干管道及室内线槽单位工程内的接地装置,是双方经过工程量核对后无争议的内容,**公司所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该部分内容双方在鉴定前并无争议,鉴定意见作出后**公司提出异议,并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公司提出的异议2,浚源公司认为关于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内的综合验收扣除部分**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及竣工图可以证实相关部分在施工范围内,且已施工完毕。涉案工程亦已经**公司验收合格,交付**公司使用,**公司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都未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移交给**公司或第三方使用后,**公司并未提出异议,鉴定意见作出后又提出异议缺少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公司提出的异议3,浚源公司认为关于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依据签证单,事实清楚,理应计入工程造价,**公司所述理由不能成立。鉴定机构认为,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本次工程造价鉴定根据书面证据资料内的设计变更资料及现场见证单资料进行造价鉴定供法院参考。见证资料有各个部门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字盖章等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变更签证部分有相关人员签字及盖章确认,鉴定意见认定鉴定部分金额合理,**公司提出异议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公司提出的异议4,浚源公司认为本案争议因**公司拒绝结算导致,**公司违约在先,也从未审定过结算金额,无权援引超三罚十主张权利。超三罚十设置的目的是针对恶意虚报结算价格的情形,显然浚源公司不存在恶意。**公司未因浚源公司报送结算价遭受任何损失,有违损失填补原则。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条款约定:“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但**公司未对浚源公司结算的金额进行审定,因**公司未提供审定金额致双方发生争议,故**公司无权以该条款要求浚源公司承担违约金,**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浚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浚源公司主张合同竣工日期之前的利息,未提供相应收到工程款金额的证据,双方并未就工程款支付日期和应付工程款比例进行确认,对于相应利息不予支持。对于工程竣工后的利息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一期工程款利息的计算。经鉴定一期工程款总价为5987358.12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409664.01元,一期工程款**公司未支付金额为1577694.11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移交后,浚源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公司提供齐备完善的结算资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公司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双方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公司为浚源公司办理同期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28个工作日,**公司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浚源公司。一期工程于2012年5月经过竣工验收,因浚源公司提供结算报告并未在工程移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故**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24个月的第29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浚源公司所举证据并没有竣工具体日期,一审法院推定为2012年5月31日竣工,**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日期为2014年7月4日支付剩余工程款。浚源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应以1577694.1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二期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二期工程经鉴定总价为5528244.28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4704020.11元,**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824224.17元。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经过竣工验收,因浚源公司提供结算报告并未在工程移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故**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24个月的第29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浚源公司所举证据并没有竣工具体日期,一审法院推定为2014年2月28日竣工,**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支付剩余工程款。浚源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应以824224.1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昆山**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1918.2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77694.1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昆山**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24224.1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昆山**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439元,鉴定费110000元,合计150439元,由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128元,昆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311元。
二审中,**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开工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珠江御景花园1#、2#开工时间为2009年9月;2.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珠江御景花园1#、2#屋面钢筋验收时间在浚源公司进场之前,预埋管不可能由浚源公司施工;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浚源公司开工时间为2010年9月。
对于上述证据,浚源公司质证表示:1.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无关,所载内容与本案有关事实不冲突,开工时间只是计划开工时间;2.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公司待证事项,不认可证明目的。隐蔽工程验收通常在隐蔽前进行,验收记录不能证明验收后实际隐蔽、覆盖的具体时间等情况。钢筋工程与预埋管工程在施工工序上并无关联性,钢筋工程不会导致预埋管工程不能施工。屋面机房层墙柱梁板、女儿墙部分不涉及预埋管施工;3.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件所载开工时间无实质意义,根据该验收证明书,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全部完成,结合合同约定、报价清单、报价清单所依施工图、双方确认的竣工图,浚源公司已按约完成预埋管部分施工。
二审中,浚源公司提交发票复印件8张,证明浚源公司就涉案一期工程开票金额为4409664.01元,二期工程开票金额为4704020.11元。**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发票金额予以认可。
二审中,**公司陈述:1.室外部分预埋管由浚源公司施工,室内部分预埋管并非由浚源公司施工,一期附件G未区分预埋管室内或室外具体分项。一期室内部分预埋管由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金额为683070.56元;2.针对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控制转发器AD2411-485X和4路光端机F004VT慧锦,**公司认可鉴定报告确认的数量,仅对单价有异议;3.**公司上诉提出浚源公司未按图施工,具体指一审判决书第24页2.2综合验收的异议内容;4.一审卷宗证据五第158页2020年9月27日现场勘验记录中当事人签名处,“到场参加,上述内容会转到昆山**相关人员。郑洪辉2020.9.27”,该部分内容由**公司一、二审代理人郑洪辉所写。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期限超过了规定的鉴定期限,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7.1,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1000至3000万元区间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内,涉案报告实际所用时间为140多个工作日,从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10月27日。
二审中,浚源公司陈述:1.没有开票是因**公司迟迟没有审定价格,导致无法确定工程造价,责任在**公司;2.预埋管部分鉴定总造价43万多,但**公司要求扣除60多万元,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
二审另查明:1.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苏达价鉴函【2019】092601号终止鉴定函,载明一审法院委托其进行的工程造价鉴定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9)苏0583法鉴委字第765号,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4项原因(委托方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其要求终止鉴定。一审法院司法鉴定科于2020年2月12日向一审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出具(2019)苏0583法鉴委字第765号司法鉴定结案函,告知了上述退案情况;2.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一审法院出具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鉴定资料的函,明确其接受一审法院(2020)苏0583法鉴委字第68号委托书委托,进行珠江御景花园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项目鉴定工作的需要,请补充相关资料,在该函中列明了需补充的资料。一审法院司法鉴定科于2020年6月28日向一审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转述了上述情况;3.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苏达价鉴函【2020】031501号终止鉴定函,载明一审法院委托其进行的工程造价鉴定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0)苏0583法鉴委字第68号,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1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其要求终止鉴定。一审法院司法鉴定科于2020年7月22日向一审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出具(2020)苏0583法鉴委字第68号司法鉴定结案函,告知了上述退案情况;4.一审法院司法鉴定科于2020年10月27日向一审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出具(2020)苏0583法鉴委字第509号司法鉴定结案函,明确该庭移送的(2019)苏0583民初32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科已于2020年9月29日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7日收到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现将鉴定报告移送该庭。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公司与浚源公司签订《珠江御景花园一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并于2012年10月签订《昆山珠江御景花园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浚源公司承接涉案珠江御景花园一期、二期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浚源公司以**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一审鉴定报告是否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二、一审认定由**公司向浚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是否正确;三、本案是否满足上述两份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处罚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因双方存在工程造价争议,浚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审采信该鉴定报告并将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公司虽主张一期室内预埋管部分并非由浚源公司施工,但双方在一期合同附件G中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约定,浚源公司投标报价并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在施工完毕后,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与施工图一致,该部分图纸包含预埋管。一审中,双方明确争议项是工程量数量,鉴定机构根据**公司确认的图纸进行鉴定,一审根据鉴定报告认定由**公司向浚源公司支付相应预埋管部分的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关于视频监控系统合同外增加部分控制码转发器AD2411-485X和4路光端机F004VT慧锦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取相应费用,**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对该部分内容计算存在错误,其据此主张扣减相关费用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所述浚源公司存在未按图施工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已移交**公司,**公司未提出异议,其在本案中主张浚源公司未按图施工,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据此主张扣除相应工程款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变更及签证部分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答复,一期、二期变更签证部分,系其根据书面证据资料内的设计变更资料及现场见证单资料进行造价鉴定,见证资料有各个部门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字盖章等手续,一审据此认定**公司应向浚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无不当。
关于利息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移交后,浚源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公司提供齐备完善的结算资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公司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8%,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附件D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双方同时约定,浚源公司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均需提交以**公司为抬头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公司可顺延付款。双方已约定相应付款期限,**公司既未向浚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浚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要求浚源公司开具发票,仅在本案诉讼中抗辩**公司应先开具发票,本院对**公司关于其有权不予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结合浚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材料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相应利息起算时间点属于合理裁量,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了浚源公司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公司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浚源公司还应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上述关于虚报、冒报结算金额等的责任,系为约束双方自主结算而约定的违约金,现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不涉及浚源公司虚报、冒报结算金额等情况,故**公司主张浚源公司承担虚报、冒报结算金额等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7元,由上诉人昆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昆山**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1223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军芳
审 判 员 郭 锐
审 判 员 孙楚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冰馨
书 记 员 严苏徽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