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346号
原告: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某某。
原告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940元,合计诉讼费1,990元,由原告上海号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向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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