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693号 原告: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创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57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春天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