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李中建筑工程公司

3199兴化市李中建筑工程公司与***、戴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李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李中镇私营经济开发区,注册号:3212811101046。
法定代表人:孙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李中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化市李中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