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众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民初2327号
申请人:常州市众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创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
被申请人:常州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翁文浩。
本院在审理常州市众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常州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立群
人民审判员  蒋文伟
人民审判员  汤焕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松
书 记 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