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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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新生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6523528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新生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