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89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娟,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被告:***骏达舒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108号***园S-1幢B**2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4874085B。
法定代表人:陈娟,。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陈娟、***骏达舒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于2022年1月4日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申请庭下和解,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4元、保全费3054元,二项合计74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