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抗29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诉人、再审申请人):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光胜。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韩光华,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I-6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邱现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佳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读书院******/div>
法定代表人:李伟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韩光华、***、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佳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9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8]420000002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邬文俊
审判员  朱红祥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静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