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178号
原告:***,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曾平,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朱作轩,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胜洪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许曾平、朱作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