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28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联合国际大厦12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执行和解款项33408元,通过转账方式交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111执28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易凌峰)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潘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