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联合国际大厦1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程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鄂0106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缜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借款资金占用逾期利息2748.96元、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的借款资金占用逾期利息5222.08元;并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621元,二审受理费1242元,执行费793元;以上款项共计60627.04元(未将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借款资金占用逾期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资金占用逾期利息计算在内,待借款本金、借款资金占用逾期利息清偿完毕后,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借款资金占用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程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缜的财产,限额60627.0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裴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