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4245号
原告: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联合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致,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缜,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缜,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