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联合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成景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111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审理。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9)鄂0111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