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东方希望集团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尚,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胡衖村(安时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綦朝国,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上诉人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綦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7.5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7.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洪彪
审 判 员 孙青莲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翔馨
书 记 员 邱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