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323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生辉,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501876,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胡衖村(安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5705198N。
法定代表人:李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102286,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