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綦朝国,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重阳阁路工商改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秋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綦朝国、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8.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李静蓉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恒

书 记 员  陈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