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B座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27号(1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发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发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