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七雄路海峡创业城******。

法定代表人:邢安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正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强,执行董事。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1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11752.5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75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且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颢号

审判员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