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安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戚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吴祖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鄂1102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暂无可执行的车辆;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已处置,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刘一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曾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