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2098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安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元松,**市武昌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青石镇太平实验林场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
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计5345元,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