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邢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350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市武昌区。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15)。
法定代表人:邢安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