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建北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2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第三人:***,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建湖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湖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本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湖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