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恒美时尚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3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时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乐佳小区,实际经营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峡创业城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企业总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革新大道交汇处海峡IBD创业城创业大厦。
上诉人***美时尚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时尚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美时尚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安林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雨竹
书记员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