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097号
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革新大道交汇处海峡IBD创业城创业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83645364。
法定代表人:何小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西区四支沟北至南第十五间门面(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74484183U。
法定代表人:韩德勇。
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