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1268号
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小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正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