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