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由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债权转让款结清证明书,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第三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骆翠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