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峰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2号。
负责人禹红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大道1198号(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