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8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泰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6837091XR。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泰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北泰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7147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66170元(工程款30万元、违约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3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