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21执保431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6号冰晶江城9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
根据本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鄂1321财保333号民事裁定书及**(曾用名:**)的申请,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2019)鄂1321财保33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主文:将被申请人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农行中山支行,开户账号:17×××37上的存款1457649.98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农行中山支行,开户账号:17×××37上的存款1457649.9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