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财保333号
申请人:**(曾用名:**),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申请人: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冰晶江城******。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
申请人**(曾用名:张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农行中山支行,开户账号:17×××37上的存款1457649.9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用名: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农行中山支行,开户账号:17×××37上的存款1457649.9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用名:**)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