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6民初1031号
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张家湾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解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阶段,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庭外和解,而主动申请撤销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