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764号之一
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检,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光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燕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燕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